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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0:22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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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总结我市文艺创作和生产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创作水平,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现将《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的文艺创作,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的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文艺创作水平,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性 质 宗 旨



第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是我市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大奖。

第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把最美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群众。

第四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用以表彰和奖励我市的优秀文艺成果,激励文艺工作者,培养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



第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每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奖项和奖次。评奖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凡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文学、电影、电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第七条 一部(件)作品只能获得一次百花文艺奖。一部 (件)作品原则上只可参加一届评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限复评一次。

第八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时间上限,应和上届评奖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评奖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九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授予的作品,必须是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在艺术上具有独创性和较高审美价值,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奖金。



评 选 机 构



第十一条 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表决每届“百花奖”各项作品和奖次。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工作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采用四级评审制,即专业评议小组初评,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我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设在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文艺科,具体负责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奖的奖项设置,设立与评奖门类相对应的、由我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评议小组,必要时可聘请省及以上专家学者参加。

专业评议小组的成员及其负责人,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并在评审委员会授权下工作。



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组织。

参评作品应由作者或作品的创作单位,向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提出申请,提交作品原件、复制件,填写《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申报表》。

第十六条 提名推荐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在对申请作品进行筛选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作品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3名(含3名)以上已被聘任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联名推荐,直接进入初评,

第十七条 初评工作由各专业评议小组负责。

专业评议小组在对提名推荐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得奖的候选作品,然后报送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评审。

各专业评议小组在表决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候选作品获半数以上表决人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作品进行审核后,提交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作品,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无异议,即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者,取消所得荣誉,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作品,在评议、投票和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经费和奖金,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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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公共政策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制统一要求,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关机关适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其实施效果及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市的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发布施行已满2年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分批进行评估;未满2年但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部门为该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关(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机关负责实施的,主要负责部门为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订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应当包括:应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评估机关名称、上报评估报告的时限。

  第八条 评估机关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确定专门的人员(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负责实施机关的,其他负责实施的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参加),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估小组成员、评估步骤、评估方法、调查提纲或问卷、调查对象、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评估机关应当综合采用查阅文献、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

  评估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具体事项,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机构完成。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对评估机关调查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给予协助。

  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评估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判:

  (一)总体绩效。文件施行的预期目的实现程度,所规定的制度措施贯彻执行情况,是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映。

  (二)合法性。制定依据是否仍然有效;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规定,行政职权履行、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所设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的规定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制度措施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必要合理、是否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四)协调性。规定的制度措施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衔接,内容上是否存在交叉、冲突。

  (五)可操作性。各项制度措施表述是否准确明了、具体可行、易于操作;有关程序规定是否清晰简便、高效便民。

  第十二条评估机关撰写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方案;

  (二)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过程情况的内容;

  (三)完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内容;

  (四)该领域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内容;

(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的评估结论及理由和依据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完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评估机关对评估报告内容及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负责实施机关的,应送其他负责实施的机关会签)后,由评估机关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的格式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依据有效、内容合法、措施适当,仍能有效规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保留,继续适用。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依据有效、主要内容合法、主要措施适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政策不相符合的;

  (二)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部分内容的操作性需要予以完善和细化的;

  (四)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之间不协调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失效;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已经不符的;

  (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适用的,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的,评估机关应在评估报告上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及其起草说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修改稿中应当体现第十二条第(四)项内容。

  修改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按规定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理由进行审核并将目录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废止。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执行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评估机关评估报告的撰写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的起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项报告,经批准对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评估机关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责任不落实、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评估工作职责,致使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级政策规定或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商检局1995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为加强对《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保证该《种类表》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现就有关《种类表》的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种类表》采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分类基础,商品名称和8位数编码与1994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一致。确定《种类表》商品报验、监管范围时,对部分8位数编码进一步细化为9、10位的,应理解为包括8位数项下
的所有9、10位编码。商品分类中遇有疑点,可参考《协调制度》原文或向商检部门咨询。
二、对《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一般贸易、来料、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进出口商品。保税库内商品在未办理
国内销售、使用的海关手续前免于检验。
三、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种类表》内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未经
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四、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注明“此份证书副本仅供国内通关”字样的副本、下同)、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
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海关不予放行,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对易地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六、商检机构对由海关监管的规定法检的保税货物抽取成件样品检验时,应出具商检抽样明细单(样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并在主管海关备案。因破坏性试验致使样品损耗不能再用于加工出口的,企业应对损耗的样品承担交纳进口料件税款。
七、各地商检机构和海关要加强协作,做好《种类表》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新《种类表》由各地商检机构向所在地海关提供。



19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