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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9:55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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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第七条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的,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相关司法机关参与。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 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 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市高新区管委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监管警示制度、审查把关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费,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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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

 

  沧政办发[2003]8号 2003年9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市政府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第四条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l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l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五条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珩,每行排28个字。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第六条 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l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第七条 装订要求。公文左侧装订,正式文件原则上实行包本粘贴。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不掉页,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采取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截切成品尺寸误差±l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第八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

  一、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标识(俗称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第九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四、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五、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日期的标准位置见公文生效标识。

  六、公文生效标识。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

  (一)单一发文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二)联合行文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接加盖印章顺序排序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三)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第十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一、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二、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

  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五、版记的位置。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第十一条 公文页码标识规则。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l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二条 信函格式。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ra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l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1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l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其他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第十三条 命令格式。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3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第十五条 本公文格式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公文格式与本格式不一致的以本格式为准。


  在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面对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形势和跨国商业贿赂案件连续出现的状况,我国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抓落实。由于商业贿赂已成为国际性的问题,因而治理商业贿赂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特别是以法律为手段,从根本上加以治理。

  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实践

  我国历来重视打击贿赂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大量的实践,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立法得到不断完善。我国刑法第八章对贿赂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针对发生在公司和企业中的贿赂行为,第三章还规定了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先后三次对刑法进行修正,打击贿赂犯罪的刑法体系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网络越来越严密。

  第二,司法和行政执法中把惩治贿赂犯罪始终作为一个重点。我国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每年在部署任务时,都强调要大力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而且每年都要处理大量贿赂案件,特别是权钱交易的案件和领导干部受贿案件。

  第三,根据形势的变化,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高了打击贿赂犯罪的能力。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以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形式部署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在过去的几年里,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注重把查办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了工作机制,加大了督办力度。各地区的有关部门突出查办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并注意查处中介组织直接参与或者介绍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带有系统性行业“潜规则”特点的商业贿赂案件等,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案件得到严肃查处。据统计,2011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8万件,涉案金额42.8亿多元。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在透明国际的得分和排位上仍然比较靠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跨国商业贿赂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治理。

  借鉴《公约》完善商业贿赂治理

  为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实施公约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公约》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的治理跨国商业贿赂。

  一是确立“零容忍”的治理政策。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推行新多边主义与改进全球治理的时代,必须加强和协调国际法治才能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多种危机问题。基于预防腐败和形成廉洁社会环境的需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条约,都明显体现了对贿赂行为的“零容忍”政策。虽然目前实施“零容忍”政策面临诸多困难,且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可以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实践的合理操作,逐步实现预期目标。“零容忍”政策的逐步实施到位,有助于形成廉洁的商业环境,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的一些潜规则。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以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首先要制定单行的《反商业贿赂法》。针对现行法律分散,体系不完整的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的经验,制定统一的单行法律,把科学的原则,好的制度和做法纳入进去。市场经济要与国际接轨,立法也要符合国际趋势的要求,规定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海外反商业贿赂的条款。可以通过借鉴美国、德国等的立法,参加相关国际协定,涵盖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的内容,以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其次要完善合同法和财务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过程中,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我国已经在取消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撤消其他类似文书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救济行动作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措施做出了一些实际举动,但“将贿赂视为废止或者撤消合同的法定事由”等规则的落实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落实。所以补充或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任务依旧很重。

  另外,需要结合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相衔接,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配套,推进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三是完善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机制。第一,健全多边合作机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加强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我国加入公约后,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国际法的一些规则是国际经验的科学总结,适合与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运用这些规则,可以为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供有效的工具。

  另外,开展国际合作需要借鉴和遵守国际法规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原则,奠定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基础,我们要利用好这些规则特别是要利用公约提供的框架,与有关国家进行法律合作,利用有效的司法协助,作好调查取证工作;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提供的反洗钱国际法律合作框架,解决商业贿赂与国际洗钱紧密相连的问题,维护国家或集体的利益。

  第二,健全双边合作机制。在制定和实施双边合作条约时,充分考虑国内的情况,使国际法的原则具体化,使国际合作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本国具体实际。当前,要着重在治理商业贿赂能力建设、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追缴和返还涉及腐败案件资产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健全与跨国商业贿赂有关的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另外,还要利用现有的法律合作框架,形成有效的国内追诉机制,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同世界各国协调行动,使各种法律措施的最终落实在每一个商业贿赂个案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