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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7:50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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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 告 (十一届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办理代表议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经认真审阅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二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并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三条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二日内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以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且解决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三)不宜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代表议案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有关材料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期限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活动,听取其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第二十六条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的代表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并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决定、决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具体实施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提出报告的期限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有关机关、组织提出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代表议案所作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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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奋斗者协议”另类解读

孙斌


  没想到的是,三年后华为又成为关于劳动法新的话题,记得三年前的华为买断工龄事件,曾有一位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事后一直声称华为的做法合法有效,估计他这次看了 “奋斗者协议”内容,也不敢也不能再说华为的做法对与错。
  奋斗者协议内容为:“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
  看了这个协议内容,笔者认为如果是一个劳动法专家起草的,估计他没有这样的专业水准,应该是一个热衷于技术开发的狂热人士起草的。
  一个男人的成熟是以结婚生子并承担家庭负担和社会责任为前提的。协议内容要求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可以看出华为要求的技术开发人员必须是一个未婚人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家庭负担和社会责任。
  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黄金时段最长只有20年,一个未婚的小伙子25岁来华为签订奋斗者协议,20年后他的技术开发的能力已耗尽,做别的工作肯定没有相关的能力,当然他还有华为每年给予分红和配股,应该来说不会贫困。但他如果患有忧郁症,需要到精神卫生中心去治疗,如果治疗的时间比较长,他原来的收入已无力支付医药费到时谁会管?是华为公司还是他的家人?
  用人单位无需商量长期地安排员工加班,非常友好地要求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员工的结局会是什么?事实上从日本与我们发展近似的情况可以看出,估计有以下几种不幸情况:
  一、过劳死;
  二、与富士康不同性质但结果相同的自杀;
  三、神经类疾病(包括患有严重的忧郁症、焦虑症等,严重的成为精神患者);
虽然不希望华为奋斗者有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但往往与这三种情况的发生很近很近,一个不留神就进入这一行列。只不过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华为给的分红和配股应该足以去看病。
  如果你很不幸的是第四种情况,在工作中过劳患病并在医院治疗的48小时内不幸死亡,你的这种情况很欣慰的是工伤,可以获得工伤死亡待遇,你的家人(或许有孩子)是否可以在华为再领一笔钱你不知道笔者也不知道?
  如果你很不幸是第五种情况,过劳在非工作时间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过劳患病并在医院治疗的48小时后不幸死亡,你的情况遗憾的是不是工伤。可以在华为公司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至于华为是否会另外支付一笔钱给你的家人(或许有孩子)你不知道笔者同样不知道?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卓越绩效管理在我市各行业的学习、分享、应用和交流,加快创造深圳质量打造质量强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卓越绩效管理在深圳市各行业的学习、分享、应用和交流,加快创造深圳质量打造质量强市,依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深圳市《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有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深圳企业或组织建立的,提供公益性管理输出服务的质量科技服务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专业评价、择优扶强”方针,以企业或组织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为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收取任何费用。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资格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评价与服务工作。基地日常运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基地主要功能为提供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系统、方法和技术的参观考察、学习交流、专题授课、现场实训等服务。

  第五条 对认定的基地,按照相关政策在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经认定的基地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重新认定。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秘书处批准续延3年。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基地认定每年集中进行,以深圳市战略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组织为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

  第八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持续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并在某些方面达到业界领先水平,获得区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二)组织文化先进,管理系统完善,经营绩效领先或社会贡献突出,获得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三)配套建立了管理制度和教学设施,基地内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九条 申报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建设规划和功能说明;

  (三)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基地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审查、政府审核、认定挂牌程序,根据实际可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审查方式。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符合性、适用性。现场评审包括教学体系和卓越绩效管理实绩两个方面,其中,教学体系指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教学资源、课程计划等;卓越绩效管理实绩指对应卓越绩效准则七个模块展开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基地认定通告,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秘书长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意见;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认定名单;

  (四)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基地,以秘书处名义授予“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牌匾,按设定目标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统筹管理基地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市基地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基地的发展方向、管理运作,加强基地宣传,推广经验成果,实施定期评估;

  (三)组织外部单位参加基地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对贡献突出的基地,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基地;

  (五)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为基地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基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重点围绕卓越绩效模式在本行业本领域应用的文化理念、实践方法、经验成效等安排教学计划;

  (二)充分利用自身软硬件优势,设置和开放相关教学、展示和体验场所,并做好日常维护;

  (三)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与外部联络,积极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四)每年可提供不少于6批次公益性教学或接访服务;

  (五)每年年末向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单位及所属人员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进入基地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尊重其文化,保护其财物,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与生产;因个人原因造成基地所在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基地运行经费由所在企业或组织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秘书处每年末组织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运行有序、服务优良、社会效应突出的基地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对不再适合承担基地责任或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秘书处取消其基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