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1:41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账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款国库或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做完税凭证。
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即省级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也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其他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以此类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总局通知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入库,其中查补的省级及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
三、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稽查部门直接组织入库后,其收入的开票、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计会统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请各地税务、国库、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落实“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并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抓紧布置落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正确把握不起诉条件 努力实现“五个统一”

付克非 刘有道


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怎样把握不起诉条件,实现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五个“有机统一”,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课题。我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我们通过规定不起诉案件硬性标准、不起诉案件层层审查、不起诉案件检委会讨论决定三项机制,确保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实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要求的五个统一。2007年,我院办理不起诉案件22件,共对31名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了不起诉处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是制定工作规范。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不起诉;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和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起诉。2007年,我院办理的22件不起诉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6件6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4件11人,故意伤害案件3件3人,赌博案件2件2人,职务犯罪1件3人,其他案件6件6人。这些案件都是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均符合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既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依法从宽的要求。
二是层层审查把关。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存在一定的办案风险,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我们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对不起诉案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决定作出后是否会引发社会矛盾而出现不安定因素,进行严格审查,由案件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层层审查把关,确保案件不出现质量问题。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不起诉基本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涉及赔偿案件民事和解,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有效地和解协议;确认损失赔偿、经济赔偿是否兑现;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走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是否良好。
通过层层审查把关,为检察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有效地降低了相对不起诉的风险。
三是检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院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严格把握案件质量标准,通过审查后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一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2007年报检委会讨论的24件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有22件3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1件1人作出了起诉决定,对1件案件中的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区别对待,根据罪行轻重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决定。
通过以上作法,我们较好地做到了“五个统一”。
一是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的方针,我们在办理不起诉案件过程中也遵循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2007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8人,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50%以上。如我们办理的范某等四人抢劫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初中在校学生,为了上网玩游戏,初次抢劫作案,抢劫对象也是在校学生。事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向被抢劫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退赔了赃款,被害人家属也向检察机关请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家庭及学校落实帮教措施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这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
二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中确保“宽严相济”的“宽”与“严”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既不“法外施威”也不“法外施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院提起公诉752人,而不起诉仅31人,不到5%。对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非常慎重,全年仅不起诉1件3人。体现了宽严有度的原则。在可诉可不诉案件中,我们把握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孙某、周某二人涉嫌盗窃共同犯罪,但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周某不起诉,对孙某起诉。
三是实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们办理不起诉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6件6人,故意伤害案件3件3人,均涉及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因此,我们把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是否赔偿到位作为决定不起诉的前置条件,做到了使被害人首先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协议。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刘某真诚悔罪,及时赔偿被害人97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找到我院,请求对刘从轻处理,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都表示满意。
四是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从我们办理的不起诉案件具体适用对象来看,都属于确实需要通过不起诉而回归社会的人。这些人首先在犯罪情节上轻微,对社会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回归社会的渴望也比较高,对他们依法做出不起诉处理,可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7年,我们对于依法做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采取跟踪回访等措施,共同做好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这样,既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预防犯罪的发生良好效果。
五是实现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不起诉案件从性质上来说虽然是轻微案件,但轻微案件有时隐藏大矛盾,如不及时疏导,很可能会加深矛盾甚至引发新的、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我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过程中通过延伸办案触角,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办案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促进和解等方式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司法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和负面效应。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刘某为某渔场副场长,因渔场开发拆迁赔偿问题与渔场职工金某发生纠纷,刘某将金某打成轻伤,此案虽为小案,但容易造成群众与基层组织的对立情绪,激发更大的矛盾,影响当地的开发建设。因此,我院及时建议当地党委做好拆迁赔偿工作,要求刘某积极赔偿金某医疗费用。刘某及时赔偿金某医疗等费用49000元,并赔礼道歉,得到了金某的谅解,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处理结果也受到了当地党委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8日)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西兰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签署的领事协议。
  大使馆谨告知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新西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奥克兰设立总领事馆。
  大使馆注意到,按上述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将通过两国政府商定。新西兰方面建议如下:

 一、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奥克兰区、怀卡托区和北部区。
  如蒙外交部代表贵国政府对驻上海和驻奥克兰总领馆各自所辖领区范围建议的谅解予以确认,新西兰大使馆将不胜感激。
  大使馆谨建议,本照会所含条款将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告知,外交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1992/290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构成中新双方的一项谅解,并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