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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5:23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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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7〕30号《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虽然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你省检察机关的立案数额标准不同于法院判刑的标准,但法院不宜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处,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研究,慎重决定。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请示报告 陕高法研〔1987〕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86)高检发(二)字第4号通知附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对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据了解,检察机关按上述立案标准提起公诉的案件,有的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有的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不应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因而拒绝受理案件。经我们研究认为,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和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不宜把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但目前对这两类犯罪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处案件遇到实际困难。我们意见,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能否对这两类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以便判处案件时有所遵循。请予研究答复。
198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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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各主管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企业各类人才的作用,结合本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范围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延迟期限

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工作协议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四、手续办理

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见附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五、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按照本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七、其他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几年来,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年老职工也逐年增加,过去有关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的提取和列支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的指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
性,现对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有关劳动保险金的列支和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改由“营业外”列支。原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三的劳动保险金及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原提劳动保险金和公益金如有节余,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列支。
二、凡是以县(市)为单位成立统一核算的运输(水运或陆运)公司(社)的企业,或是利润全部上缴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盈亏的大集体企业,其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和企业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是一县(市)一公司(社)或不是大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国营企业或略低于国营企业职工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定。企业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九点五提取。
四、本规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执行。有的地区经交通、财政、劳动部门商定,劳动保险费用已在“营业外”列支的,可不再更改。实行毛分成工资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不按照本通知执行。



197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