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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统一个案实现的裁判路径/凌宗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50:36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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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是一个涉及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也需要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现有关于法律适用统一的探讨也主要集中在理念、机制、制度等方面,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现有条件下,探索如何在个案中更好地实现适法统一的裁判方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 法律适用统一内含的裁判方法要求

我国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裁判方法上也主要以演绎推理为主,法官在具体审理案件时,无论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还是先确定据以适用的法律,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去裁减案件事实,其遵循的都是演绎式三段论推理,而在找法、解释法、建立涵摄关系的过程中,法官的个人意志早已深入法律推理。除了常规性案件以外,当法律需要进行解释才能适用时,在法官的学识、经验、阅历、能力并不整齐划一的情况下,即使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不同结论;即使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也可能会对同样的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

法律适用统一的本质是“同案同判”,即基本相同的案件实现基本相同的判决。而要实现同案同判,其前提是法官在适用法律前,起码应知道先前本人、本院、本条线、其他省市是否存在与待决案件基本相同的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先前已经生效以及尚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筛选、整理,并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思路和方法进行归纳,明确了先前同案适用的法律后,待决案件应当如何裁判自然水到渠成,并且能最大限度的确保“同判”。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同案同判应辩证的看待,法律适用统一是相对的历史的统一。即使相同的案件,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法律适用的效果也可能是不同的。这就需要法官在把先前判决据以适用的法律运用到待决案件时,要对裁判效果加以检验,如果无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则应坚决摒弃先前判决适用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待决案件的法律适用很有可能将为此类案件确立一个新的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法官需要具有规则之治的意识,使待决案件的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未来此类案件的审理相统一。在此种意义上,同案同判既要回顾既往,又要放眼未来。上述理念落脚到裁判方法上,就是要求法官坚持归纳和演绎并重,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寻找法律之前,先要寻找判例,通过对先前案例的归纳帮助法官理清思路,进而发现据以适用的法律。先前的案例凝结了法官的智慧和经验,大量法官的集体智慧和经验明显要比传统裁判方法依据法官个人的智慧,更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归纳加演绎裁判方法的具体展开

无论何种裁判方法,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是最基本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依法官集体智慧的归纳加演绎方法在个案中可以依循如下步骤展开。即案例搜寻、同案甄别、固定思路、结论检验四步法。

第一步:案例搜寻。在搜寻在先案例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实际上都是一个个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合同解除的效力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法官完成这项工作并不难。各种各样的数据库,搜索引擎等都可以方便的用于搜索,有的地方高院也已经在建设典型案件数据库。

第二步:同案甄别。如何确定待决案件与在先判例属于相同的案件,是法律适用统一最重要的环节。就法律适用而言,法律关系类似、诉讼标的类似并不足以全面的确定案件之间的相同与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闻报道中的“六要素”去固定案件事实,即“时间、地点、人物(主体)、时间原因、经过、结果”,形成的事实可以表述为“某人某时在某地如何做了某事出现了何种结果”。各要素就特定的案件而言,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时间的法律意义表现为新法旧法的适用、诉讼时效等;地点表现为管辖问题;原因可以说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经过对应于侵权的持续时间等情节;结果则对应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在商标案件中,是否具有导致混淆的结果直接决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

第三步:固定思路。甄别出与待决案件相同的案件后,需要对这些案件的裁判思路或者观点进行归纳。归纳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先前案件都采用的相同的裁判思路,这种情况下法官直接按照相同的思路去寻找法律,得出案件结论;二是先前案件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思路。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法官进行思路的比较选择。这可以和第四步结论检验结合起来,即对不同思路适用于待决案件的效果进行检验,选择能得出最佳效果的裁判思路。

第四步:结论检验。鉴于案件具有时空性,我们遵循前案思路得出的案件结论需要在现有的时空条件下进行检验。检验的总体原则应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法律因素、政策因素、习惯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价。如果先前的裁判思路适用于待决案件得出的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我们就不应再遵循同案同判,而应坚持同案不同判。在此种意义上,同案同判必定是相对的统一。

某种程度上,办案与调研在方法上具有相通性。对于论文的写作而言,我们确定好选题之后,并不是急于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是首先查找已有的资料,了解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办案同样应该如此,发现法律实际上是提出法官的裁判观点,寻找案例的过程实际上是明确现有关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判决结论加以检验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观点的论证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像写一篇调研论文一样,去审理每一起案件,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这样的案件一定会经得起历史考验,这样的判决书也一定会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法律适用统一问题自然也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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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所设置的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我部组织制定了《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8〕275号)同时废止。
  该技术要求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