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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件案件谈法官经验的重要性/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59:27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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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件案件谈法官经验的重要性

郭辉


  法官工作经验确实非常重要。因为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生命。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期间曾做过有罪供述但一到法院开庭审判时,就以种种理由推翻原供。如天津第一中院法官办理一起被告人翻供案,被告人孙某平素游手好闲,吸毒成瘾,家产变卖殆尽,遂起抢劫姑母家的钱财,2002年3月被告人孙某到其姑姑家,适逢表妹一人在家,遂趁表妹不备将其掐昏,又拖至卧室内,用刀割开颈部,致使其当场死亡,抢得3000多元逃离现场,逃离之前,用棕色小被盖住其表妹的头部和肩部,孙某抓获后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用棕色小被盖住头部和肩部的情节,但当开庭审理时,被告孙某却推翻原来供述,声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法官问其现场一些细节问题为何也能与供述的与现场勘查一致时,被告人孙某辩称,是公安人员为迫使其认罪,给其看了现场照片。(辩解的很符合情理)因孙某与被害人家系亲属关系,不能排除孙某对现场情况有所了解。但是经过法庭质证,法官发现了一个极易忽略的细节,即3月19日被害人之父报案时未提及棕色被子的事情,而在3月24日公安机关再次调查时,被害人之父才提及当晚发现女儿躺在小屋地板上,头部被一棕色小被盖着。当其揭开被子后,发现女儿被害,小被子被扔到一边。(而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中没有这个棕色小被)就此问题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安人员进入现场后,发现并拍照的是棕色小被子被扔到一边的场景,如果是刑讯逼供,应当依照现场情况迫使你供认,而你在3月19日被抓获的当天供认了此后被害人之父证实的被害人头部被棕色被子盖住的情节,说明你的供述不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而你的供述又恰与被害人之父的证言相一致,那么得出的结论是你没有进入作案现场,又是如何了解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的细节呢?对此讯问被告人无法做出解释。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官是以现场勘查和被害人之父这一组间接证据来查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由于在一个案件的证明体系中,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直接证明某一情节或事实片段,间接证据形成锁链的完整,印证了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
  再比如一个民事案例。顾客甲向酒店预订婚宴,由于婚宴当天酒店服务不太好,双方发生纠纷,甲拒绝付钱,双方不欢而散,后经过协商,顾客甲按7折付了款。在收到7折付款后,酒店觉得吃亏就将顾客甲诉至法院,追要3折价款。酒店提交的证据只有一张发票,发票价款为后来协商约定的7折。一审法院认为甲还有3折价款未付,支持了酒店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交习惯,在婚宴服务的账单结算中只有一张发票,如果余款需要支付,还要另外有证据证明,如可以再发票上注明先付7折、余款待付等。遂改判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这说明了我们在办案中的一些交易习惯和经验在法律思维中是非常重要的。



北安法院 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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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对象。政府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失业(待业)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在安排残疾人上岗时,应当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同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和有关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优先吸收残疾人参加技术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照顾。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解除合同、辞退、除名等决定应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所作出的解除合同、辞退、除名等决定应报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就业残疾人总数。因工伤和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请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单位差额人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应缴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收取、使用和管理,企业由同级地税部门代为征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为征缴。市区向企业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与市财政局社保处办完核退工作,扣除上交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和业务费后,剩余部分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以2007年为基数,基数以内部分按2007年各自征收数划分,超基数部分按清河20%、清浦9%、开发区10%、市直61%比例分成,由市财政局分别划入清河、清浦、开发区、市直国库。市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征缴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市、县(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省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16日起施行的《淮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淮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98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