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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集体企业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宋晓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4:43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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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集体企业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Ⅰ)

宋晓锋


一、案情
李某,男,某市A建筑公司副经理,该公司系镇属集体企业
1989年,李某承包A公司的某工程队。在承包工程队期间,李某自己组班子,自己承揽工程业务,将工程队挂靠在B建筑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工程,李某每年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李某自己招聘工人,发放工资,缴纳税费,李某每年向A公司缴纳一定利润。该公司对A公司没有对工程队进行任何投资。
2002年11月份,镇政府组织清产核资小组到工程队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时有一个工程项目应该710万,而帐面只反映了500多万,差150万,李某将对这150万元存在其他账户,未进行核资。2003年6月份公司进行改制。

二、分歧
李某在核资时隐匿150万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由是,李某是A建筑公司副经理,A公司让李某承包工程队,尽管A公司对李某承包的施工队,没有分配人员,也没有分配施工机械,没有资金的投入,但李某与建筑公司有签订的合同证明,建筑公司批准让其全名负责施工队,即已正式受委托。李某承包的施工队与A公司在行政上具有隶属关系,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利用承包之机侵吞公司财物,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个人侵占公司款项150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由是,虽然李某是建筑公司的职工,在表面上看他承包的施工队与建设公司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确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看其承包性质来具体加以认定。
就本案而言,李某承包A公司的某工程队。在承包工程队期间,李某自己组班子,自己承揽工程业务,业务管理、财务分配、人员配置公司一概不管,均由李某个人决定,A公司公司除收取施工队一定利润外,其他事均不管。并且李某在承包工程时,也没有以A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而是将工程队挂靠在B建筑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工程,李某每年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综观全案,李某承包A公司的工程队纯粹属于一个“空壳公司”,李某占有的工程队的15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因而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空壳企业”的承包经营中,对承包人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空壳型企业”的承包经营是指所谓发包方对承包企业一不投资,二不参加经营管理,三不承担经营风险,企业的生产资料、运营资金全部由承包者筹集,一切经营事务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包方只是按合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承包方式名为分包,实质是承包方独资,发包方所发包的企业是什么经营资料都不具备,因而称为“空壳型企业”。
  如果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必须回到贪污罪的客体理论。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要成立职务侵占罪,必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遭到侵犯,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在数量上蒙受损失。
在“空壳型企业”的承包经营中,发包方一不投资,二不参加管理,三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按合同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发包方在企业中并无丝毫的投资。按照民法理论,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应当遵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既然发包方没有任何投资,自然也就不享受任何收益。所以,承包企业中的全部财产,都是承包者的投资或经营所得,该承包企业实质为承包者私有的企业。承包者侵占企业中的财产,只是侵占自己的财产,并没有侵犯企业所有权,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李某承包工程队时,建筑公司一不投资,二不参加经营管理,三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利费。因此,李某所谓承包的工程队,就是一个“空壳型企业”, 整个工程队完全是李某独资的。再者,李某在承包工程时,也未用A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而是挂靠在B建筑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工程,李某每年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所以,李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那些认为李某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承包的企业是集体企业,李某占有的是建筑公司财产的看法,只看到了承包合同的形式,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李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李某侵占的财产,都属于李某个人所有,A建筑公司并没有丝毫的损失,亦即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受到侵犯,不具备职务侵占的客体,因而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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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省分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省分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你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甘农发行信一字[1998]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的规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可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
发放收购贷款。所以,粮食收储企业需用农发行贷款收购杂粮,首先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确定。同时,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不得亏本经营,其占用的收购资金必须封闭运行。如省政府规定这类粮食必须敞开收购,在
粮食入库后,除财政部有规定要剔除的以外,应该列为周转库存,与小麦、玉米、稻谷等一起统一计算总量,超储部分的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及时足额补贴。
对这类由省政府确定收购的粮食品种,若省政府没有明确视同小麦、玉米等粮食执行国家购销政策和有关财政补贴政策,收购后利息、费用补贴不落实,我行只能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安排贷款。
对粮食企业收购未经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品种,根据《粮食收购条例》规定,我行不能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对于油料作物如何发放收购贷款,可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1998年9月22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具有较高品位的滨河生态宜居城市,进一步提升全市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品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活动,主要在全市乡(镇)以上单位和住宅小区中开展。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凡自查达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见附件1),并参加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园林绿化检查评比活动,评比合格的,均可申报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须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庭院或住宅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绿化建设汇报材料、申报表等材料各一式三份),所提供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本单位和住宅小区绿化建设情况。市直及驻漯各单位(住宅小区)可以直接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区级单位(住宅小区)须经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评选办法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以前。申报结束以后,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园林绿化方面的专家,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考核验收单位,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住宅小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命名表彰
   经检查验收,达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要求的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第七条 达标管理
   将“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纳入我市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凡申报市级或省级文明单位的,均应取得市级“园林式单位”称号。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经复查达不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要求,或者已取得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的单位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取消“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小区”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略)
   2.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