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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初探/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0:29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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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初探

洪 碧 华


[摘要]: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成效,存在哪些不足便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特点;不足。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存在弊端,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1998年,中央党校开始在党建师资班试行案例教学,取得初步成效。2005年5月,中央党校又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2005年9月,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培训,研究式教学是培训班学习研讨的主要内容,我们平时一半听课,一半师生对话,收效显著。近年来各地党校在案例教学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法学案例教学适合于现代成人教育,是干部培训尤其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运用。
一、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这几年,我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校教学工作的新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如在县处长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长班实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反响良好,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我们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由我们教研室的法学教师集体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每人收集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我牵头初步把关,集中送教务处给分管的主任和副校长逐级审查确定;每期从中挑选八个有代表性的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内容涉及基层选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上访、企业破产、行政诉讼、城市交通管制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等。这些案例既有本地特色又带有普遍现象,如限制外地货车进入市区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的《通告》,全国就有141个城市做出类似规定。为防止地方领导对号入座,案例改头换面,当事人均使用化名。选好案例材料后,由学校组教处统一打印,开学时分发给学员。
(二)学员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这是案例讨论的分析准备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前预习,熟悉案例,解答思考题。有的学员非常认真,上网学习、搜集、打印了十多份相关资料;有的走访相关单位,请教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作好案例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写发言提纲或者演讲稿。
(三)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通过分组讨论,学员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复杂案例简单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班两委布置、各小组长负责召集,学员自主完成的,一般在自习课或者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各组推选优秀学员作为本小组的代表,在综合各人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
(四)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全班课堂案例讨论时,我们老师要到班级主持引导,让各小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台上有固定话筒,台下也配有移动话筒,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讨论激烈时,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争议最大,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脸红耳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因为学员大都是有备而来的,讨论才会那么激烈。我们老师只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急于发表意见。如果课堂案例讨论课时不够用,我们就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校方适当增加。
(五)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初步成效
我198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在某大专院校从教已有20年整。在校内主体班和函授班上了不少法制课,还经常受聘到校外普法宣传。如果说我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话,那就应该归功于案例教学。但以前的不是专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举例教学”,只是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在讲课中尽量多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近年的案例教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是有组织有领导、精心设计研究的、认真编写和选择案例的专门教学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适合党校成人教育。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党校学员大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见多识广、水平相当高。学员到党校学习,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这也有可能使之产生一种骄傲自满情绪,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成人学员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员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员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二)师生地位平等。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
(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四)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教育理念完全符号知识经济年代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三、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员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现在有些学员学历较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逐渐增多,有真才实学的领导干部也越来越多。如果老师的学识学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员。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其特点、内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二)发言的学员毕竟是少数。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员,不只适合于所有学员,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员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员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员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员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 “两张皮”,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员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党校的实际出发,研究党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在哪些班次、哪些课程搞案例教学,哪些班次先搞,哪些班次逐步推行,要认真研究。同时,对实施案例教学的艰巨性、复杂性等也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刘炳香:《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中央党校网站。
[2]. 刘炳香:《案例教学及其在中央党校的推展》,中央党校网站
[3].《值得关注的党校案例教学》
[4].桑瑜:《中央党校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中央党校网站。
[5]. 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http://www.db169.com
[6].谈建俊(江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7].李龙(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教授):《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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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7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信息材料的程序。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只对反补贴调查中充分合作的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包括:
  (一) 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答卷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材料;
  (二) 出口商、生产商应外经贸部的要求所提交的补充答卷中涉及的信息和材料;
  (三) 出口商、生产商主动向外经贸部提交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的决定。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常在作出初步裁定后进行实地核查;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出初步裁定前进行。

  第八条 外经贸部决定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提前通知将要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

  第九条 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取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明确同意。

  第十条 实地核查获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外经贸部应将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商定的核查日期等信息通知其所在国(地区)政府。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所在国(地区)政府表示异议的,外经贸部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在实地核查前将具体行程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

  第十二条 核查小组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通常由负责反补贴案件调查的政府人员组成。
  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可以邀请非政府专家参与核查。但应事前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该非政府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核查小组应在实地核查前将需要核实的信息的一般性质和需要进一步搜集的信息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
  核查小组根据需要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发放具体的核查问题清单。

  第十四条 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应保存并整理好支持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以备核查。
  上述证据材料的原始记录通过某种电脑程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保证在核查过程中该程序正常运转,并且该电子数据可复制、打印。

  第十五条 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在核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核查小组的工作;并应配备最初准备材料及答卷的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随时解释核查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或核查小组同意的其他语言。

  第十七条 核查小组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采取全面核查或抽样核查的方法。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可以按照事先通知的范围进行,但该范围不妨碍核查小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材料当场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核查结束后,外经贸部应在合理期间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核查结果;外经贸部可以应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披露该核查的概要情况,但不得披露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经过核实的答卷或补充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以及核查中进一步搜集的信息和材料将作为外经贸部裁定补贴和补贴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补贴和补贴金额。
  (一) 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拒绝实地核查的;
  (二)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对实地核查提出异议的;
  (三) 对核查小组提出的合理要求,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不积极合作的;
  (四)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拖延核查,致使核查未能如期完成的;
  (五) 核查中发现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存在明显的欺骗、隐瞒行为的;
  (七) 有其他阻碍实地核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调查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进行实地核查,该核查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应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请求,且其所在国(地区)政府对此未提出异议的,外经贸部可以派工作人员赴该出口国(地区)解释反补贴调查问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签订)
  当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称“协定”)签订之际,签字者同意下列各项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解释为在著作权方面给予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二、只要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规定或其后修改的规定在缔约双方之间有效时,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影响到缔约任何一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对缔约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

三、关于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了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实际需要时,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差别待遇,不应视为低于该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

四、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妨碍缔约任何一方规定关于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在其境内活动的特别手续。但是,该手续不应在实质上损害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

五、缔约任何一方,对希望在其境内进行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入境、逗留和居住的申请,应根据其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善意的考虑。

六、尽管有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对等原则或依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均可保留给予特别税收优惠的权利。

七、协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作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缔约国关于外汇限制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八、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以寻求行政或司法解决。

九、协定第十二条所述的“实质利益”,系指达到能够控制公司或对其有决定性影响的程度的利益。缔约任何一方国民或公司拥有的利益是否相当于“实质利益”,应根据各个情况分别由缔约双方协商决定。
  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议定书于1988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日 本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中岛敏次郎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