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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1:45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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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在此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小城镇数量不得超过10个,中部地区的不得超过15个,东部地区的不得超过20个。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上述人员的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审核,对经审核后的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指标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严格在小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七、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区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相应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反映。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人口管理失控现象,致使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也不利于政府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国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同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以先组建临时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编制问题另行解决),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户籍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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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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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6月22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 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5、按照国家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派员参加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6、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7、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建立负责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配备劳动保护专兼职干部,为劳动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
四、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听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参与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督促合同相关内容的落实。
5、参加本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
6、独立或会同企业行政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整改;对本企业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一级工会反映。
7、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8、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密切关注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遇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应代表职工立即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五、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遇到障碍、阻力,以至影响正常开展工作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反映,上一级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上级工会在参加重特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发现下级工会有关人员没有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七、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八、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参照地方总工会的责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