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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7:38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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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启后的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思想

洪碧华

[内容提要]:今年8月22日是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的纪念日子,为了缅怀其丰功伟绩,尤其是其承前启后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对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和产生的深远的影响,本文在此粗浅地探析党的三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
党的三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从毛泽东同志的“主权在民”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再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说明了三代领导人都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都在努力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思想实际上就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①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法制”发展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近2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结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三代领导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也不一样。毛泽东同志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邓小平同志让中国人民富起来了,江泽民同志让中国人民强起来了。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关于共产党如何防止走历代王朝“其兴也勃,其怠也忽”的老路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这就是“民主”②。我们是人民的政府,跟剥削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不存在历代封建王朝兴衰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强调以民为本、以民为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人的宗旨。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是一种行政经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走过不少弯路,历经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法制初创阶段,建国初期,为了加快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具体国情决定了领导者的治国方法主要是靠政策、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靠法制。(2)、法制停滞阶段,法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立法司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3)、十年文革,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组,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这跟毛泽东同志晚年的指导思想有关,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只重视法制的政治职能,轻视法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法制思想仅仅限制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和巩固政权的狭小空间内。在领导方式上,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思想束缚,把法制仅仅作为一种统治手段、一种统治工具,而不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当然,毛泽东同志也有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的几个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三件大事上。㈠、1937年,红军干部黄克功因向陕北抗日大学学生刘茜逼婚不成,竟然开枪打死刘茜,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毛泽东主席主张依法惩处,说“不杀黄克功,就不足于教育党”。③
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9页。②、《学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第10页。③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84页,《给雷经天的信》。
㈡、1953年,面对新中国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为了惩治腐败、廉洁党和国家机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毛泽东同志也是极力主张依法枪决。㈢、1954年,毛泽东同志亲自担任立宪委员会主任,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毛泽东主席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同志亲自参与起草条文,为制定宪法参阅了两箱子宪法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原来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毛主席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强调此句“不改不行”;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被毛主席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①。毛泽东同志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② 它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历时1年零9个月,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全民讨论,参加人数达1亿5千万人,提出意见138万条。它贯彻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我国的政治体制,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在序言中肯定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总纲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民主国家”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践表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较完善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对新中国的立法活动起了重大的影响。
毛泽东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全党的集体创造。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形成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20世纪20年代末,成熟于抗日战争时期,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旗帜。
二、 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
邓小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早就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绘制宏伟的蓝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拨乱反正,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邓小平同志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自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上,邓小平同志几经浮沉,“文革”中受到冲击,曾被下放劳动,住过牛棚,深知无法无天的危害性,深感实行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客观上,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搞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保障、引导和制约。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民主法制思想,尤其是1958年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障。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内容极其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科技等领域。主要有以下八大方面:③ ㈠、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两手抓”。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严打”和开展反腐败斗争。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㈣、坚持实行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原则。㈤、指出加强法制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㈥、实现民主和法制要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㈦、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㈧、坚持人大制度,改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作用。
①参见2003年12月29日《文摘周报》韩大元的文章。②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5页。③全国普及法律知识干部统编读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8-93页.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特点:
㈠、全局性。邓小平同志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指出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具有高度的全局性。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邓小平同志集中思考了两个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他指出我党建国以来的两大失误:即忽视发展生产和忽视发扬民主。为此,全党的工作着重点必须转移,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①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邓小平同志还进一步揭示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②他说“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③他还进一步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④ 1986年,邓小平同志又明确指出法制是全局性的思想:“我们现在的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讲,是加强法制。”⑤ 由此可见,邓小平同志是从经济战略思想、政治战略思想和全局的高度来肯定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这就使他的法制理论溶入了建设一个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又不同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之中。
㈡、实践性。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依据,彻底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拨乱反正的需要,论证了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78年底,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用法律来解决。”⑥ 1979年6月他还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⑦ 8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邓小平同志要求专政机关要严打。他认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职能,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讲,因为社会上还有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全局。”⑧ 发扬民主不是不要专政。“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⑨ 他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⑩ 为此,在1982年底和1983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罪犯的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从重,在诉讼程序上从快地打击犯罪分子。
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据此,1993年党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把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斗争摆到突出位置。反腐败要动真格,敢于查处大要案,对于严重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要严惩,把判死刑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心太软了、手太软了都不足于威慑犯罪分子。
①、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第163页。②、③、④《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39页、第9页、第9页。⑥、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第371页。⑦、⑧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3页、第217页
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稳定,他多次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绩也会失掉。”① 他总结出:“只要有利于中国稳定的就是好事。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的因素都要排除。”② 邓小平同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不同的时期,从多种角度对法制建设进行论述,极大地指导和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为我国实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㈢、开放性。邓小平同志是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其民主法制思想也充分体现开放性的一面。随着我国对内不断深化改革,对外不断扩大开放,过去那种计划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促使我国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往“无法可依”的严重状况,邓小平同志认为: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③ 先制定一个草案,再慢慢修改补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做到“洋为中用”。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在历史上落后,就是因为闭关自守。”④ 1989年他又讲:“我们最大的经验就是不要脱离世界。”⑤ 可见,由于邓小平同志精辟的分析了时代主题,敢于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支持中央实施一系列的发展战略,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国际社会的法制相接轨,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等等。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实际上就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灵活运用。
㈣、平等性。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能够到实处,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80年,他在论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党纪目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⑥ 他还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是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⑦ 所以要强调平等,反对封建特权思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执法活动不得因人而异。任何团体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尤其是执政党和领导干部更要带头遵纪守法,不凌驾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1986年他又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⑧ 他看得很清楚,不坚决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违法必究”就无法落实,强调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贯彻法律平等的思想,对于在封建残余至深的中国进行法制建设,是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㈤、改革性。这里的改革性是针对旧体制、旧思想而言,邓小平同志既继承了毛泽东法制思想中闪光的东西,又否定了其晚年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所犯的错误,并不断加以改革和创新,指出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邓小平同志在改革一些不合理的旧体制时,还极力主张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推崇法律至上。早在1978年,他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志还反对将国家稳定建立

①、②、④、⑤、⑧《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第285页、第90页、第78页、第90页;③、⑥、⑦《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第322页、第322页。

在个人的威望上,反对搞个人崇拜。1989年9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① 1992年,他又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 我们研究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特点,目的是为了要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只关注社会秩序,侧重“以法治民”的原有法律制度,建立一种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以法治为核心的新的文明制度。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把实行法治作为党和国家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目标。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定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并提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观,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发展目标。③
(一)法治与德治的含义。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思想。法治是以民主法制为基础,而人治是以封建专制为基础。我国古代虽然也有法治,但那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法治,与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同的。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依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作为一种治国原则,要求有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一个社会的法制再健全、再完善,也不可能细密到涵盖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社会生活各领域总会出现一些法律管不到的空白地带,这就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来加以调整,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还要宽。因此,在实行法治的前提下,以德治为补充是很有必要的。依法治国的“依”是必须严格依据、依照的意思,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以德治国的“以”是运用或拿的意思,至于用得怎样、效果如何就不得而知。
以德治国就是要把“德”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辅助手段,因此,贯彻以德治国思想,首先要全面了解“德”的内涵。“德”是道德的简称,包括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等,道德是人们关于是非、荣辱、美丑的评价标准。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可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法律依据是:宪法第24条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即反对三种错误思想、提倡五爱公德、进行六种主义教育。④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一个国家的治国措施来讲,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①、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页、第379页.
③参见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1日)。第10页。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2页。

1.依法治国是实施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道德所谴责的,凡是法律所允许的必然是道德所赞成的。在法的制定中,吸取了一些社会道德原则,如《合同法》中的“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婚姻法中禁止“包二奶”的规定,赋予这些道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便于守法和执法。社会主义法律深刻地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必然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过程,从而使人们受到法律和道德教育,依法治国有利于继承优良传统,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如果失去道德这个基础,就会脱变成为立法者的专横。社会主义道德尊重人的自由、平等与人权,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基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重要来源之一,社会主义道德是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建立起来的先进的意识形态。它的许多原则和基本要求都对法的制定起指导作用。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违法犯罪分子大都是思想堕落和道德败坏者,因此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用社会主义道德来武装人们的头脑是保证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动力,所有公职人员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才能使依法治国的正确实施有个可靠的思想基础。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我国历史上有过多种治国方略,礼治、德治、无为而治、人治和法治等,以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力最大,统治中国的思想领域达二千多年之久,强调德治,能够使人们在守法的同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社会风气,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很难想象,在一个道德堕落的社会里能够真正建立法治国家,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必将导致专制,所以法律手段需要跟道德等其它手段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力。
(三)实行“法德并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要求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经济上了几个大台阶,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道德严重滑坡,走私逃税、伪劣产品比比皆是,经济秩序混乱,社会黑恶势力有所抬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三角债”、“多角债”难于清理;见利忘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要解决这些问题,决非易事,需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各行各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首先要从执政党抓起,我们执政党队伍庞大,若不从严治党,6400多万党员确实难于管好,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为全国人民的遵纪守法起模范带头作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养成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使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其次,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和德治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培养“四有”新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作者单位:漳州市委党校。200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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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初中九年制或者九年一贯制。蒙古族、朝鲜族小学可以实行七年制,蒙古族、朝鲜族初中实行三年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建设、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家庭教育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支持义务教育的实施。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所需要的经费、师资、校舍和设施等由政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推行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等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下一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第七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前款所称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制定学校建设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降低标准。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建设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校布局的调整和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加强标准化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建设标准化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应当符合省级标准。
  第十四条 审批学校周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学校安全的要求。
  不得擅自拆迁和占用学校校舍、场地。确需拆迁或者占用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和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学校,并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接收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名称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由执行机关负责实施;所需经费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由其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居住地学校或者专门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转学(不含转入专门学校)、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将学生转送专门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该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和品行评价报告,经校长签署意见,并附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由学校实施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学生家长因学生管理教育事宜有权与学校、教师交涉,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伤害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师生比例,均衡编班和配备教师,并向学生家长公布。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师资培养,采取措施吸引优良生源接受师范教育,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上有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评聘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拓宽教师交流渠道,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重点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教师资源配备,加大对口支援力度,鼓励并组织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
  高等学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享受优惠待遇。具体优惠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学校应当组织教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结合本地区教育资源状况,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应当包括有利于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利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内容。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资金扶持、教师交流、学区联合、统筹管理、资源共享等措施,对设施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和社会评价相对较差的薄弱学校进行改造,并接受教育督导机构对改造进程和效果的监督,使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省制定的办学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城镇学校采取师资交流、代培教师、设备、图书捐赠等方式,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实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制度,并逐年提高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
  学校、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等;
  (二)招收择校生,设置校中校;
  (三)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四)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五)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
  (六)其他不利于素质教育、教育公平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以学生日常行为养成教育为基础,改善德育工作方式和评价方法,逐步形成不同教育阶段相衔接、教育内容分层次递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相互贯通的德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提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心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至少锻炼一小时,保证体育课的教学效果,开展丰富的课外体育健身运动,使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美育工作,开展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进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卫生等教育,根据学生成长的不同阶段开展多种专题教育,使学生具备交通、治安、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常识,并组织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违法扣减义务教育经费;
  (二)向学校、教师和学生非法收取、摊派费用,要求或者变相强制学校、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参考书、进修资料、报刊杂志和食品等;
  (三)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学校,出租、转让或者侵占学校的国有资产,或者改变学校的国有资产性质;
  (四)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将学生升学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工作或者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宣传、报道学校初中学生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
  (六)组织或者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各种庆典、集会、商业演出等活动;
  (七)公布学生不良行为及其隐私。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用于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校舍安全、安全设备、应急演练、校车补助和学校公共卫生等必要的安全支出提供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将上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等资金挪用、扣减,或者以其抵顶正常的年度义务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统筹落实全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逐步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义务教育免除的费用、补助所需资金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由县以上同级财政承担,并保证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少数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残疾学生班的普通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其他普通学校。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逐步实现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承担。
  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和家庭困难且路途较远的走读生交通费予以补助,对孤儿免收一切费用,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省人民政府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和各地区财力状况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城市薄弱学校改造。
  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应当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
  第三十七条 省设立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等人员培训,对贫困县和自治县的教师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师资培训。
  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计划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资料费和住宿、交通、伙食补助。
  第三十八条 教师进修院校的办学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的保障范围。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对校长或者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视情节由其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属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建立正常的内部操作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设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逐步实现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在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章。
第二条 原则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操作与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基本建设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执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2.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和本管理规程;
3.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集体或逐级审批,后承诺和择优发放的原则;
4.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方式: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总行对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实行项目计划、信贷计划双重管理;分行对经办行、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实行指标管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贷款统一由总行审批
大中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委与总行协商总行负责审批。
小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和分行推荐总行审批。
第五条 管理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从申请、评审、发放、回收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借款申请的受理及贷款审批
第六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凡申请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大、中型项目,必须列入前期工作计划。
2.受理的单位:大、中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总行投资调查部受理;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分行:小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当地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受理,抄送经办行。
3.受理的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等。
4.申请文件的登记,项目经办人收到借款申请文件后,应逐一登记,妥为保管。
5.贷款项目的初审,投资调查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为是否评估提出意见,对于经过初审认为可行需评估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估
1.下达评估任务书:大、中型项目由总行投资调查部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后,确定项目,下达评估任务书;行商部门的小型项目嵋总行投资调查部贷款业务部门同主管部门衔接后共同进行筛选提出项目名单由投资调查部向分行下达评估任务书,由分行组织评估,其他小型项目由信贷部门通知分行组织评估。
2.评估论证,各分行接到评估任务后,应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力量按照现行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写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贷款的审定
1.推荐项目的报送。经分行审查、筛选后的小型项目由分行于当年八月底前向总行提出第二年建议项目一式二份,并附项目简要说明分送信贷业务与投资调查部门。
2.集体审批贷款。成立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对已提送评估报告的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对审定的结果要签发会议纪要,作为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的依据。
国家计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会签总行时,先由投资调查部提出评估意见,会信贷部后报总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核签。
第九条 贷款的承诺,经审定确认后的项目由总行向国家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式一)作为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概算的审查
1.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信贷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初步(扩初)设计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数,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
2.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有关部门,尽快进行修正落实投资报请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做为追加投资和发放贷款的依据。
3.大、中型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参与审查,或由总行委托分行代为审定,将审查结果报告总行贷款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小型项目由分行参与审查,或委托下一级行代为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分行。

第三章 计划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建设银行承诺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中进行协商,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
凡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总行审查确认后,纳入建设银行年度基本建设信贷计划,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计划,计划部门同时相应调整有关行信贷计划。
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项目贷款计划后,应及时抄转下达有关地(市)行。
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1.根据工程进度,借款单位提出调整年度贷款计划时,各分行应认真审查写出调查项目贷款计划的专题报告,上报总行。
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在收到分行报送的调整贷款计划专题报告后,根据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与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同意调整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及时下达分行,分行再抄转有关地(市)行和经办行。
2.贷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调整时间限定在11月15日前。
第十四条 下年度贷款计划的申报
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续贷项目计划用款额,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各分行经审查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前的核查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评估报告和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文件、进行贷前核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投资资源的筹措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在收到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应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签订的方式
所有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均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格式和要求签订。》
1.贷款额度较小,项目建设期短,贷款总额能够确定的贷款项目,应签订借款总合同。
2.贷款额度较大,项目建设期较长,贷款总额难以确定的贷款项目,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利率一律执行五年以上期利率,也可滚动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将以前年度借款合同做为新合同的附件。
3.统贷统还项目由总行或项目所在地分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分贷分还项目由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分贷统还项目由经办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由项目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由主管部门负责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操作
1.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意见要一致。
2.审查借款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审查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要求。
4.贷款业务经办人将审查无误的借款合同(包括担保文件)送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查。
5.借款合同经主管行长审查同意后即可加盖经办行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6.经办行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分送总行,分行、地市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本行会计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的担保
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1.采用抵押方式,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定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协议。设置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能够分割的财产,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限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借款单位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务之和。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抵押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包括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议定的其他条款。
2.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交由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经办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经办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两个借款单位之间可能互为担保。
不可撤销担保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保证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公证和抵押财产保险
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合同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外)必须由借款单位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管理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将合同正本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原则上不得对外借阅;副本由贷款业务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分送有关单位时应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债权债务需要转移,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时,双方应就借款合同的履约签订新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允许变更的,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也可以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将更变内容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通知对方,由对方加盖公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作为变更协议。
2.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经办行应在停止贷款前15天,通知借款单位,协商好解除合同以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后,已发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3.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的付款凭证上注明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时,应在填写《收回贷款通知单》并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印章,送贷款业务部门作为借款合同终止的标记。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贷款指标的下达
分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年度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附件二)。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累计下达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年度终了后,当年未支用的年度贷款指标自行注销,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分月用款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监督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借款单位支用贷款时,经办行应认真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按计划及有关规定支付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对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经办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单位纠正。
第二十六条 挤占挪用贷款的处理
贷款被借款单位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立即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件三)通知借款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加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六章 贷 款 的 回 收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贷款回收计划的编报与下达
每年三季度终了,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借款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在对第四季度的贷款回收数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后,编制借款单位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报地(市)支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地(市)支行经审查汇总后报分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分行信贷部门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总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
总行信贷部门对分行信贷部门上报的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计划方案,计划部门平衡后,于下年初纳入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下达给分行,然后经分行、地(市)行逐级分解下达到经办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建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定准确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按现行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一律按年计收,不再挂帐。1991年以前的贷款仍按原规定办理。
1.新建项目的建设期间的利息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到结息日由经办行直接从贷款中扣收。
2.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不足的可直接从贷款或其它资金中扣收。
3.按规定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应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息计收参照本条第1、2款执行。
4.享受贴息的项目,继续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在结息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收全部利息,街上级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回后,再归垫借款单位原支出帐户。
第二十九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四)连同《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附件五)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单还款后,按月填制《收回贷款通知单》(附件六)送信贷部门一份。
第三十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七),向经办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展期申请内容,调查核实情况,落实还款来源,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蝗,填制《到期贷款展期审批表》(附件八),签注意见报分行审批。
贷款展期申请批准后,经办行要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重新签订《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九),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分送有关单位。
贷款展期必须从严掌握,每个贷款项目只准展期一次,总合同未签订之前不得办理展期。原贷款期限三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展期后,其贷款期限要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的现行利率计息。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凡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均作逾期贷款处理,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限期归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与处理
凡由于下述三种情况造成不能收回的基建贷款,经办行可将其列为呆帐贷款申报核销;
(1)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夫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费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经办行上报核销基建贷款呆帐,必须由信贷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附件十)并附详细说明和有关经济技术论证资料,按规定的核销权限审批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5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总行备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作为呆帐的基建贷款,由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出具《免除还款通知书》(附件十一)作为借款单位冲销有关财务帐务的凭证。列为呆帐的贷款,已计收的本息不再退回。
第三十三条 贷款的销户
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后,即可注销借款单位的基建贷款帐户,并在交送信贷部门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上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专用印章。信贷部门据此将会计部门历次填送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与借款合同(包括各种附件及补充协议)装订成册,加盖“销户”字样的印章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存查。

第七章 综 合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大、中型贷款项目报表、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对大、中型项目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管理和行内工作的联系,要求凡办理大、中型项目贷款的经办行必须把报表、报告制度纳入到整个贷款管理工作之中,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
2.大、中型项目的报表有: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表
经办行填制,于每月终了10日内直接报送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同时抄报地、市支行。
分行按项目汇总,于每季终了15日内报送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有关贷款回收情况各行要建立完善原始记录制度并按总行有关统计规定及时提供。
(2)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济资料(附件十二),经办行填制一式二份,于年终后两个月内经报分行和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3.报告
(1)开工报告
新建新贷大、中型项目经办行将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开工报告于开工前一个月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小型项目由各省市分行自行确定。
(2)年度投资落实报告
由经办行组织调查落实,提出内容完整的报告,报送分行,分行汇总上报总行信贷部。每年五、九月各报一次。
(3)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报告上半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7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报告全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1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4)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贷款项目投产验收后六个月内由经办行写出报告,分别报送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
(5)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经办行对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在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写出报告,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
(6)项目后评价
对投资数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或均差的项目以及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和教训的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3-5年,各分行要进行后评价,检查项目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经验教训。
第三十五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要按照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依据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协助做好资金调度和供应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贷款业务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
1.为了系统、全面地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设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
2.贷款项目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了贷款帐户后,项目经办人应将全部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3.归档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①项目建议书 及批准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③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3)贷款文件
①借款申请书
②贷款审批会议纪要
③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
④贷款审批表
⑤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文件
⑥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
⑦公证书
⑧贷款、回收、调整计划文件
⑨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
10贷款发放、回收数据
11免除还款通知书
(4)工程情况及往来文件
①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
②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文件
(5)开竣工文件
①开工报告
②竣工验收报告
③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贷款项目总结
①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②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③贷款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贷款的监测与考核
1.贷款的监测
各级贷款业务部门要建立业务原始记录制度,设置“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栏目,对认定的贷款逐笔进行登记,按统计规定报告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数字并将变动后数字及时通知统计部门调整。
各级行应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上抓好贷款监测考核工作。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分析贷款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当占用形态发生变化时,应逐笔核查原因,按认定程序重新认定,重要问题应专题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在认真分析贷款占用形态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送本行计划统计部门。
2.贷款监测考核指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贷款发放完成率=━━━━━━━━━×100%
年度计划贷款发放额
(2)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3)逾期贷款率=━━━━━━━━━×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逾期贷款实际回收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便宜期贷款额
(5)贷款展期率=
本年展期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6)经济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年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年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本期止实收利息额
(7)贷款处息实收率=━━━━━━━━×100%
本期止应收利息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
第四十条 本规程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87)建总信字第34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

附一: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一九 年 第 号

根据你单位向我行提出
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评估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基建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
注:本意向书一式六份:
主送借款单位一份;抄送国家计委、有关部门、省级分行、经办行各一份,总
行留存一份。

附二:核 定 贷 款 指 标 通 知
第 号
年度
贷种类________贷款级别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核定指标行______
┏━━━━━━━━┳━━━━━━━━━━━━━━━━━━━┓
┃ ┃ 金 额 ┃
┃ ┣━┳━┳━┳━┳━┳━┳━┳━┳━┳━┫
┃本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根据 年 月 ┃
┃ ┃ ┃
┃ ┃ ┃
┃ 明 ┃ ┃
┃ ┃ 日 号文件核定 ┃
┗━━━┻━━━━━━━━━━━━━━━━━━━━━━━━┛
续表
┏━━━━━━━━┳━━━━━━━━━━━━━━━━━━━┓
┃ ┃ 金 额 ┃
┃ ┣━┳━┳━┳━┳━┳━┳━┳━┳━┳━┫
┃累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签发行盖章 ┃
┃ ┃
┃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三: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 全称 ┃ ┃正常利率┃ ┃
┃ ┣━━━━╋━━━╋━━━━╋━━━━━━━━━━━━━━━┫
┃ ┃ 帐号 ┃ ┃挪用贷款┃ ┃
┃单位┃ ┃ ┃加罚利率┃ ┃
┣━━┻━┳━━┻━┳━┻┳━┳━╋━┳━┳━┳━┳━┳━┳━┳━┫
┃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百┃千┃百┃十┃元┃角┃分┃
┃ 金额 ┃(大写)┃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用日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附四: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 ] 字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总额 万元),按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计划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 万元,发文止只归还了 万元,仍有 万元未归还,且欠息累计 万元。请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到、逾期的贷款本息积极做好回收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一式三份,由经办行送借款单位一份,担保单位一份经办行留一份。

附五: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
建设银行_________行:
我单位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你行__________贷款____
____万元。
┏━━━┳━━━┳━━━━┳━━━━┳━━━━┳━━━━┳━━━━┓
┃ ┃年 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合计 ┃
┃ 还 ┣━━━╋━━━━╋━━━━╋━━━━╋━━━━╋━━━━┫
┃ 款 ┣━━━╋━━━━╋━━━━╋━━━━╋━━━━╋━━━━┫
┃ 计 ┣━━━╋━━━━╋━━━━╋━━━━╋━━━━╋━━━━┫
┃ 划 ┣━━━╋━━━━╋━━━━╋━━━━╋━━━━╋━━━━┫
┃ ┣━━━╋━━━━╋━━━━╋━━━━╋━━━━╋━━━━┫
┗━━━┻━━━┻━━━━┻━━━━┻━━━━┻━━━━┻━━━━┛
________(借款单位签章)
________(保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计划一式三份,由经办行,借款单位、保证单位各执一份。
各省项目由经办行签章后送省行。

附六: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附七: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年第 号),原贷
款种类为 贷款,贷款期限为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请予批准。
附件: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附八:到期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
原借款种类 ┃ ┃原借款金额┃ ┃原借款期限┃
━━━━━━╋━━━┻━━━━━╋━━━━━━╋━━━━━┻━━━━
申请展期金额┃ ┃申请展期期限┃
━━━┳━━┻━━━━━━━━━┻━━━━━━┻━━━━━━━━━━
申 ┃
请 ┃
展 ┃
期 ┃
理 ┃
由 ┃
━━━╋━━━━━━━━━━━━━━━━━━━━━━━━━━━━━━
还 ┃
款 ┃
来 ┃
源 ┃
与 ┃
保 ┃
证 ┃
━━━╋━━━━━━━━━━━━━━━━━━━━━━━━━━━━━━
信 ┃
贷 ┃
员 ┃
意 ┃ 信贷员签名:
见 ┃ 年 月 日
━━━╋━━━━━━┳━┳━━━━━━┳━┳━━━━━━┳━┳━━━
主 ┃ ┃支┃ ┃市┃ ┃省┃
管 ┃ ┃ ┃ ┃分┃ ┃分┃
科 ┃ ┃行┃ ┃行┃ ┃行┃
( ┃ ┃ ┃ ┃审┃ ┃审┃
股 ┃ ┃意┃ ┃批┃ ┃批┃
) ┃ ┃ ┃ ┃意┃ ┃意┃
意 ┃ 签章 ┃见┃ 签章 ┃见┃ 签章 ┃见┃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九: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种类_____原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展期。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
,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方根据借款方的借款展期申请,决定予以借款方借款展期(人民
币)___万元。期限为___年(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
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方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分次(或一次)归还
贷款,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 还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 款 ┣━━━━━━━╋━━━━━━╋━━━━━━━╋━━━━━┫
┃ 计 ┣━━━━━━━╋━━━━━━╋━━━━━━━╋━━━━━┫
┃ 划 ┣━━━━━━━╋━━━━━━╋━━━━━━━╋━━━━━┫
┃ ┣━━━━━━━╋━━━━━━╋━━━━━━━╋━━━━━┫
┗━━━┻━━━━━━━┻━━━━━━┻━━━━━━━┻━━━━━┛
2.归还展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是____________借款方保证首先用于学本付息。
3.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年___月,贷款利息按月利率___‰计收。
4.借款方如未按期还本付息,由保证方在接到贷款方《到期贷款通知书》后的___月(天)内代为偿还。____月(天)后仍未归还的,贷款方可直接人借款方或保证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处分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5.本协议为原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6.其余事项均按原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章)______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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